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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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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憂「港獨」後果港難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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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強調:「在尋求『港獨』的過程中,將引起很多衝突、很多社會不穩定。」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反對派經常高舉「言論自由」旗幟,為「港獨」分子的言行開脫。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昨日強調,言論自由也有限制,「港獨」會為香港帶來不能承受的後果,要用法律制止。他不相信「港獨」會成事,但擔心尋求「港獨」的過程會令社會不穩。

燒旗案終審判辭 限定言論自由

王振民昨日在香港外國記者會午餐會演講。被問到香港有人宣揚「獨立」或「自決」,是否應該受到刑事懲處時,他指言論自由受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全面保障,而現時言論自由的空間比以往大了很多,但在很多國家和地方都需要有合理限制。他建議與者會細閱1999年終審法院對焚燒國旗案的判辭,其中清楚界定了言論自由的界限,「你不可以超越界限,否則就是犯法。」

他又引用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例,指有人把極端組織「伊斯蘭國」的「聖戰」文章翻譯成英文,並上載至互聯網供人閱讀,最後被判監17年半,反映了當有些言論會帶來不能承受的後果時,法庭會毫不猶疑地阻止。

王振民續指,「港獨」分子的綱領之一是廢除香港基本法,並制訂「香港憲法」,「這代表什麼?廢除香港基本法,代表廢除所有管治架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及所有由(香港)基本法訂下來的。這代表什麼?我們不能承受。」

「過程會令社會不穩」

他強調,即使有人、甚至自己也不相信「港獨」會成事,「我同意他們做不到,但在尋求『港獨』的過程中,將引起很多衝突、很多社會不穩定。」

被問及「港獨」言行如何違反香港法例,王振民指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及《社團條例》雖然都在多年前制訂,但仍是在香港實行而且有效的法律,又說香港在2003年曾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不果,但現時仍有保障國家安全的條例。他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某些人提出的屬政治主張就不檢控。

王振民在演講中提到,內地多年前雖未建立完善的法治體系,但已用法律途徑處理香港事務,其中一個例子是「一國兩制」法律化:全國人大在1982年修改中國憲法中,增設關於設立特區的第三十一條,為「一國兩制」提供憲制保障,回應港人對「一國兩制」如何全面落實的質疑,而《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更是逐步將「一國兩制」全面法律化,「這是為了保障『一國兩制』不會改變,無論領導人如何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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