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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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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港者.營:監管「貨不對辦」 保障僱傭權益


本港外傭中介服務收費水平各異,服務質素參差不齊,消費者稍不留神,就會誤墮陷阱。消委會去年接獲234宗有關中介公司的投訴,海關亦在3年間開立12宗涉及外傭中介、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個案,惟僅兩宗個案得以成功檢控,檢控率偏低,反映政府對外傭及中介監管的不足。

近年涉及外傭「貨不對辦」、「跳工」的投訴不斷增加,有僱主指,聘請外傭前註明必須懂得煮食,上任後外傭卻聲稱「唔識煮�R」;有外傭上班不久就經常偷懶「博炒」,僱主賠錢解僱後不久,便發現外傭已轉到其他家庭工作,民建聯亦曾接獲不少類似投訴。

檢討《職介守則》 若欠妥應修例

勞工處早前公佈《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草擬本,審計署亦發表報告,建議入境處引入指引,優化處理外傭「跳工」的安排,民建聯對上述措施表示歡迎,我們認為當局應訂立目標、準則及時限,以便日後檢討有關守則或指引,若然成效未如理想,政府或需考慮修改法例規管業界。

為進一步保障僱傭雙方的權益,我們認為政府應增撥資源予勞工處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組,加強對外傭中介的巡查與投訴調查工作;對於違反守則及法例的外傭中介,當局應考慮引入多元的懲罰機制,如罰款、糾正課程,甚至拒絕續期申請,嚴重者即時撤銷牌照。

同時,入境處有需要優化針對「斷約」外傭的審查機制,以針對外傭故意降低工作表現、提早解約「跳工」的問題,包括要求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時提交離職後返回原居地的證明,如離職後14日內返回原居地的機票;要求僱主申報終止外傭合約時交代外傭的離職原因和工作表現等資料,以便入境處再審批外傭來港工作簽證時有所考慮。

另一方面,我們建議勞工處研究在僱傭雙方同意下增設外傭合約試用期,容許僱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外傭,豁免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加強對僱主的保障。我們希望海關能積極收集外傭中介涉及不良營商的情報,主動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個案進行調查與檢控,以提升條例的阻嚇力。(標題及小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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