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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決成首宗案例 料被裁員工年索2400萬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貨櫃碼頭外判司機於公司倒閉後,被拖欠逾十三萬元遣散費,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卻拒絕向他發放特惠金。司機認為處方對沖強積金僱主供款的計算次序出錯,遂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破欠基金委員會及勞工處處長,惟原訟庭及上訴庭均判司機敗訴。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司機上訴得直,指勞工處及下級法院錯誤詮釋相關法例,判他可獲2.5萬多元特惠金,成為首宗案例。勞聯估算,根據今次案例,每年可為全港被裁員的打工仔追回高達2,400萬元遣散費。
上訴人翁志強,自1999年11月至2011年10月間在「富明運輸有限公司」(簡稱「富明」)任職司機,前後工作12年。2011年10月7日「富明」展開自動清盤程序,翁跟其他員工一起遭即時解僱。翁被拖欠13.1萬多元遣散費,向勞工處求助申索破欠特惠款項,2012年11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裁定他不能獲得分毫賠償。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規定,破欠基金要支付給僱員的特惠款項設上限,即僱員「有權得到的遣散費」首5萬元加上餘額的一半,但無解釋何謂「有權得到的遣散費」,亦無列明對沖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先後次序,結果引發訴訟。
遣散費減僱主供款再計公式
勞工處的計算方法,是直接將破欠基金須支付的特惠款項與強積金對沖。就翁案而言,他本應得到公司13.1萬多元遣散費,破欠基金應支付他特惠款項9.08萬元(首50,000元加餘額8.1萬多元之一半)。由於翁的強積金僱主供款10.6萬元比特惠金多,故破欠基金不必再支付分毫特惠金。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認同處方對特惠補償的計算方法。
不過,特區終院認為上訴庭詮釋錯誤,正確方法是首先用《僱傭條例》下員工應得的遣散費,減去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計出《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下該員工「有權得到的遣散費」 金額,之後才將上述淨額應用到破欠公式上,計算出破欠基金應支付的特惠款項。
事主獲逾2.5萬元特惠金
就翁志強案而言,終審法院指他的13.1萬多元遣散費扣除強積金僱主供款10.6萬元後,剩下逾25,377元「有權得到的遣散費」 ,因未超出首筆5萬元的破欠特惠款項上限,故該數目便是破欠基金應支付他的特惠金。
有傳媒昨日到訪翁志強位於鴨c洲利東h住所,了解他終極上訴得直心情,惟其子稱翁不願接受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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