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削減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50項以上;
■削減國務院部門設置職業資格比例達到70%以上;
■削減一批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資質認定;
■中央層面核准企業投資項目削減比例要達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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