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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建議

2016-06-01

■政府應主動為所有公共屋h再安排食水測試,並採用恰當的取樣規程如收集靜水樣本

■政府應設立獨立組織監察水務署的表現及本港水質,並授權該獨立組織進行獨立檢查及審核

■水務署要清楚列明最新認可的喉管及裝置,並定時予以更新

■水務署應制定「香港食水標準」,並聯同相關持份者,制定及推行「水安全計劃」,房委會亦應參與

■水務署應就涉及負責水喉安裝工程的人士,設計並維持一套穩健發牌或登記制度,如考慮是否需要強制要求持牌水喉匠持續進修,作為牌照的續期條件之一等

■水務署確保持牌水喉匠和《 建築工人註冊條例》下的熟練水喉技工在培訓、獲取資歷和專業發展階段,均會學習到有關食水污染的可能成因和危害,以及防範措施

■水務署可透過修改法例,列明發展商、承建商等人士對內部供水系統的參與程度及責任

■房委會應檢討工程項目的監控機制,除了關注水喉系統功能外,亦應重視食水的品質及安全

■房委會總建築師應具備有關水喉裝置工程的專業知識,在發展和管理公共屋h的過程中,找出食水品質及安全的現有風險和日後可能出現的風險

■房委會應聯同水務署檢視公共屋h建造工程中所使用的物料,因應需要修訂工程規格

■房委會應設立穩健制度,監察總承建商及分判商所安裝的水喉裝置,是否符合相關工程規格

■房委會需確保發展商及總承建商在外判水喉工程時,只可使用獲批准/符合規格的物料;水喉工程會在適當的監督和視察下,由合資格人士進行

資料來源: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 製表: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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