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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確認書有法律依據

2016-07-20
■馮驊■馮驊

選舉主任決定提名有效性 可依例要求參選人補資料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已展開,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宣佈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確保他們清楚明白「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香港基本法條文。多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昨日約見選管會主席馮驊討論有關問題,更在會後引述馮驊時稱,沒有法理基礎表示候選人不簽確認書會令提名無效。不過,馮驊事後發聲明澄清,確認書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又重申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作出決定,選管會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

包括民主黨、公民黨、工黨、民協及公共專業聯盟等12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昨日就確認書相關問題與馮驊會面。公民黨議員郭榮鏗在會後引述馮驊時表示,確認書只是為行政方便的措施,以便選舉主任決定是否信納參選人將擁護相關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不簽署確認書亦不代表參選人的提名必然無效。

不過,馮驊在會後發表聲明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二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第十六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

他續說,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若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

同時,選管會亦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四和第五條,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馮驊強調,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作出決定,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定職權,亦一向沒有角色,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

確保明白基本法

對於為何擬定確認書讓參選人簽署,馮驊指,是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因為選管會留意到最近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相關基本法的內容。

他指出,確認書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香港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立會條例有規定

馮驊重申,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

他強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此舉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此確保提名程序可以順利依法完成。他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

對於有參選人不遞交確認書,馮驊指,選舉主任有權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在有需要時,還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

反對派態度不一

被問及反對派是否會簽確認書,郭榮鏗稱,各黨派都要回去商討後再決定。社民連及「人民力量」等均稱會堅拒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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