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暗煽「港獨」、推動所謂「自決」的「香港眾志」(中箭),因未有明言播「獨」而取得參選資格,但其狡猾伎倆卻逃不過選舉事務處。「香港眾志」主席、港島區候選人羅冠聰上月底向選舉事務處提交了包含「自主未來 」、「民主自決」內容的傳單,企圖透過選舉郵件「入屋」播「獨」。選舉事務處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指傳單中提到要在香港作出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公投,明顯與香港基本法有根本性牴觸,故拒絕接納。
「中箭」在其facebook公開了選舉事務處的書面回覆。回覆中指,「香港眾志」提交的選舉郵件樣本中,一段以「自決主權治權」為標題的段落,提到要作出一個涉及香港的憲制或政治地位和自治程度,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公投,是明顯與基本法有根本性牴觸,尤其是第一條及第十二條(與一百五十九(四)條一併閱讀)。
三七死撐被侵害選舉自由
羅冠聰在回應時聲稱,特區政府「不顧憲政危機」,「干預選舉」,「侵犯」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人權法案》指明的思想自由、表達自由,以及公民選舉及被選舉自由云云,要求選管會撤回審查舉動,更稱會考慮就此事提出選舉呈請,及提請司法覆核,「如果你(選管會)想取消一個已獲提名鵅y自決派』,即管放馬過薄A我羅冠聰唔會怕你。」
港「公投」無法理依據效力
在2009年至2010年初,反對派包括社民連及公民黨提出了所謂「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時,中央已經就所謂「公投」表態: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分別發表聲明指,「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但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
聲明強調,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
聲明續指,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聲明又強調,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保持了經濟和社會大局的穩定,並指關於香港政制的發展問題,無論大家的意見、立場有多大的不同,都必須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序辦事,而任何偏離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的行為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
特區政府當時也發表了聲明,認同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時任行政長官也曾清楚指出,「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聲明又形容港澳辦公室就「公投」問題發表聲明,顯示中央對所謂「公投」一事表示嚴重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