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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燃須賠前董事共逾3.6億

2016-08-20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燃氣(0384)因未向前董事配發及發行購股權股份而被法院判決須賠償近2.8億元,公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惟不獲許可,因而須支付有關賠償。

中國燃氣前晚於聯交所的聲明指出,終審法院本周四決定不給予該公司對判決提出上訴的許可,因此,此項訴訟已告終結,該公司將全數支付判決總額2.79億元,另加利息及原審、上訴及上訴許可申請等訴訟費用。單計截至今年2月22日的利息總額約8,377萬元。

部分已撥備 影響不會很大

而該公司已於2015/16年財年就有關賠償金額及8,019萬元的部分累計利息作出撥備,因此董事會認為法律訴訟的結果不會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中國燃氣兩名前董事李小雲與徐鷹要求行使購股權分別認購公司1,000萬股及9,500萬股股份不果,而於2011年4月興訟,同月二人被罷免董事職務。根據中國燃氣解釋,二人因沒有披露他們知道其他兩名高管劉明輝與黃勇被捕事件。

高管被捕以及內訌事件導致中國燃氣股價大跌,2011年12月新奧能源(2688)聯手中國石化(0386)趁機對中國燃氣提出收購,展開了一場漫長的收購戰,最終中國燃氣控制權落入劉明輝與北京控股(0392)手裡。

中國燃氣昨收報13.08元,跌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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