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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宣誓 豈可兒戲

2016-10-12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當今世界各國各地的政府首長,包括總統或總理、政府主要官員、議員、法官等,在就職時都必須依照本國的憲法或相關法律宣誓(Oath of Office),拒絕依法宣誓者,將會喪失就任資格。本港立法會選舉的當選人就必須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四部宣誓,聲明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經此宣誓後方可就任議員。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此法律條文對未能依法完成宣誓的候任立法會議員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相當清晰的規定,就是必須取消其就任資格,律政司應研究如何執行取消就任的具體細節,以防止「港獨」分子及不依法宣誓的人進入立法會。

宣誓用詞不能隨意刪改

宣誓是一種莊嚴的儀式,宣誓者在公眾注目下依法律規定的誓詞宣誓,宣誓者從神聖的儀式中經歷神聖的體驗,讓他們產生心理暗示,把外在的法律規範、工作責任內化為個體的需要。因此,宣誓既是一種外在的約束,同時是一種內在的約束。宣誓制度有利於民眾監督公職人員,也有利於公職人員進行自我道德規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國家和人民。

宣誓不僅是一種儀式,更是一種承諾,絕對不能被隨意玩弄、輕蔑,否則就是對國家和制度的侮辱。宣誓亦意味茷驍}者確認憲法規定的法律義務,違反者要承擔法律責任,懲罰各國各地規定有所不同,輕則被譴責,重則受到彈劾、免職甚至刑事追究。

宣誓的用詞相當嚴謹,必須依法按照指定的誓詞宣誓,絕對不能隨意更改,否則等同擅改法律規定,宣誓亦告無效。換句話說,誓詞是絕對不能增減字數,不能更改任何文字及語句,也不能更改字句排列次序。宣誓者要一句不漏、原汁原味按法例上列明的誓詞內容,按正常的速度,並以嚴肅、莊重的態度宣讀,這是宣誓的基本要求,也是普通常識(common sense),無須用法律明文詳細規定。若宣誓者對誓詞內容有任何更改,包括宣讀時自行加入其他文字或字句、無故停頓、將個別文字或語句延長朗讀或故意小聲誦讀、意圖略去或甚至不讀等,都等同更改法例規定的誓詞內容,宣誓應該無效。

本港有人曾經挑戰宣誓的嚴謹性,當然失敗收場。2004年,社民連梁國雄宣誓期間,刻意在誓詞加入其他字眼,被秘書處拒絕,引發司法覆核。主審法官的判詞明確指出,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並要完整讀出法定誓詞。

破壞宣誓莊嚴應當作無效

除了刪改誓詞之外,宣誓時若以其他形式表達而破壞宣誓的莊嚴,亦可導致宣誓無效。有候任立法會議員事先張揚,宣誓時會在誓詞「加料」,梁頌恆已經表明,不排除會參考外國做法,用手勢或裝飾之類來顯示讀出的字眼有特別意思,以表達他的立場;羅冠聰亦表明,「會走過要走的程序」,但亦指「可能會加手勢等」,可見這些激進「本土派」候任議員並不尊重就職宣誓儀式,宣誓並非真心誠意。筆者認為,在此等情況下,宣誓應為無效。

另外,游蕙禎未上任已經按捺不住,向傳媒大談會推動「港獨公投」,將對「港獨」投贊成票,又稱進入議會後,「會將『港獨』立場說得更清楚」。她大放厥詞說,要建立香港人的「民族意識」,鞏固香港人的身份認同,堅持中國是「鄰國」,「香港可以自立」。她又大談所謂「民族論」,指香港人和內地人處於同一環境下發生文化衝突、無法磨合,這就「證明了兩個是不同民族」。這樣的立論,「港獨」之心昭然若揭,明顯違反基本法,不用等到宣誓,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1(f)款,就可取消游蕙禎候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以上提及的候任議員,宣誓時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一是,沒有按照原文照稿宣讀誓詞;二是,宣誓不是真心誠意,有人可能加減或更改誓詞,甚至做出特別手勢,其心想與誓詞要求迥異,甚至相反,即他們不會真誠擁護基本法,不會效忠特區政府。筆者認為,這樣的宣誓根本沒有意思,也沒有法律效力,嚴重違反基本法,即使宣誓,他們也不能擔任立法會議員。

政府應依法辦事 取消胡亂宣誓者議員資格

立法會主席或秘書作為監誓者,如在監誓過程中遇上上述不尋常情況,應依法宣佈有關人士之宣誓無效,如有不服,則交由法院定奪。宣誓者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事先張揚不按規定宣誓,就應承擔後果;既然支持「港獨」,就意味茪ㄓ銕飌禰貌k、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宣誓也是發假誓,這是騙不了人的。

我們能讓「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嗎?我們能看荂u港獨」分子在議會內為爭取「獨立」「自決」激化政爭,阻礙發展,令香港陷入衰落嗎?若然「港獨」一意孤行,要在宣誓時「做大龍鳳」,立法會主席或秘書作為監誓者,絕對有權決定其宣誓無效,特區政府亦應嚴格依法辦事,取消其就任資格。特區政府應拿出勇氣及決心,堅決依法禁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對中央負責,對香港市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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