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條︰
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3.《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十二條︰
在立法會每屆任期首次會議上,議員須按照本議事規則第1條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4.《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
如任何人須按規定作出誓言,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未就任的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整理: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