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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重新宣誓屬非法

2016-10-1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朗文)2004年,「長毛」梁國雄當選立法會議員後,隨即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立法會秘書處容許他作出「度身訂做」的誓言,最後被時任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拒絕申請。大律師丁煌昨日表示,夏正民的判詞反映宣誓的幾個要點,包括必要性(necessity)、合法性(legality)、合憲性(constitution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及一致性(uniformity)。

丁煌:「或」即不必監誓

對於游蕙禎及梁頌恆可否在明日再次宣誓,丁煌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b)條,議員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誓言,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條文用上的「或」字反映梁君彥並不必然要為兩人監誓,而導致不能在會期首次會議上宣誓的「其他情況」,也只是指合法的情況,但兩人當日的誓言侮辱國家及華人,已是拒絕按照法例作出誓言的非法行為,不在「合法情況」一列,故認為︰「星期三(明天)為非法者監誓,其實是非法行為。」

錢志庸:游梁早喪宣誓機會

律師錢志庸指出,當日已完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a)條的宣誓程序,游蕙禎及梁頌恆已經喪失宣誓機會,希望梁君彥考慮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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