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有法律背景的立法會議員,聯同7名法律界人士,昨日聯署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要求他嚴格執行有關法例,盡快作出裁決。 劉國權 攝4議員指3人構成拒絕宣誓 主席應嚴格執行法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朗文)個別議員的宣誓搗亂行為引起全城反感,經民聯梁美芬、民建聯周浩鼎、張國鈞和獨立何君堯4名有法律背景的立法會議員,聯同7名法律界人士,昨日聯署致函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者須被取消議員資格,要求梁君彥嚴格執行有關法例,盡快作出裁決。他們又指出,「青年新政」游蕙禎、梁頌恆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姚松炎當日兩次未能作出誓言,已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正考慮在立法會提出譴責動議,或透過司法程序,令三人喪失議員資格。
梁美芬昨表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游蕙禎、梁頌恆和姚松炎有機會被取消議員資格,而條文列明,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者須被取消議員資格,當中的「須」字反映其嚴肅性。
梁美芬:不符基本法
「秘書長(陳維安)讓他們第二次宣誓,他們也不好好珍惜機會,那就是忽略或拒絕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要求進行宣誓,他們要面對很嚴重的後果。」梁美芬說。
她指,游蕙禎及梁頌恆在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句子,顯示他們不會忠於誓詞,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即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更批評兩人的字句侮辱華人,甚至用上粗言穢語,對此強烈譴責。
引夏正民判詞:須完整一致
對於有指三人在明日仍有機會重新宣誓,梁美芬指出,梁君彥不是必然會為他們監誓,因為根據議事規則第十二條,宣誓是要在每屆任期首次會議作出。她又提到,時任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2004年頒下判詞,指出立法會議員宣誓要有完整性及一致性,誓詞不能超出《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不能有別於其他議員的誓詞,也要符合公眾期望,「坊間有那麼強烈的反應,反對他們的宣誓內容,呼籲他們辭職,就知道公眾都不接受他們的宣誓。」此外,他們的聯署信亦提到劉小麗和「香港眾志」羅冠聰在宣誓時有違法的表現,認為他們須主動向梁君彥提出重新宣誓。
周浩鼎:有理據啟動宣誓例
周浩鼎強調,是次聯署是要以正視聽、撥亂反正,而夏正民的判詞也指出宣誓要有一致性,公眾對宣誓也有期望,游、梁、姚三人明顯不符要求。他指宣誓過程已經完成,三人明顯拒絕作出誓言,啟動《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絕對有理據,「如果你是不接受議員一個基本要求,正規地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為何還要霸佔�蚅雪|位置?還要在中國香港擔任立法會議員?」
張國鈞:再宣誓非想當然
張國鈞希望梁君彥充分考慮目前情況,不要令游、梁、姚三人想當然以為再有機會宣誓,「如果他們繼續在宣誓時玩弄,是否要在每星期的大會上讓他們再做一次?這是不可能的事。」
他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他們正認真考慮提出譴責動議。
何君堯:死不悔改 不應就任
何君堯表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九(a)條,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但有關程序已在上周完成,梁君彥未必有法律權力為未符要求的三人監誓。他又批評游、梁侮辱國人,至今仍死不悔改,不應晉身立法會如此莊嚴的地方。
對於如何啟動《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取消議員資格的程序,梁美芬指可以在立法會提出譴責動議,亦不排除在司法上採取行動,包括致函律政司及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