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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爆案49人獲刑 瑞海董事長判死緩

2016-11-10
■津爆案49名被告被判處死緩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圖為天津港「8·12」事故現場。 資料圖片■津爆案49名被告被判處死緩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圖為天津港「8·12」事故現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陸續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瑞海公司為主體責任單位

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並於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49,332.97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4,780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由於于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於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該起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法院判決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70萬元。

法院同時認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此外,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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