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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搗亂辯論賽坐監7天

2016-11-22
■長毛梁國雄(左)及快必譚得志昨同被判罪成,分別被判監及緩刑。資料圖片■長毛梁國雄(左)及快必譚得志昨同被判罪成,分別被判監及緩刑。資料圖片

快必緩刑 官批故意侵犯學生嘉賓應享權利該受制裁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涉嫌搗亂星島新聞集團去年5月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同遭票控,經審訊後,兩人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同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其中,長毛被判監7天,獲准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快必亦被判囚7天,但准緩刑一年。裁判官強調,任何人故意妨礙或侵犯出席比賽學生和嘉賓應享的憲法權利,都應受到法律制裁。

兩名被告梁國雄(60歲)及譚得志(44歲),被控於2015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星島校際辯論比賽舉行期間,趁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為校際辯論賽頒獎,在觀眾席舉起黃傘和高叫口號,要求否決政改,故意妨礙、騷擾或干擾其他出席者,其間譚得志一度向林鄭月娥的方向擲紙球。兩人涉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最高刑罰為入獄1個月及罰款5,000元。

控方庭上披露,長毛有16次刑事案底,當中涉及27項控罪,包括非法集會、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以及在立法會內非法展示標語。1979年6月長毛因非法集會罪首次判監1個月;2000年5月因藐視立法會罪被判即時入獄14天;2014年6月因刑事毀壞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判即時入獄4星期。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判案時指,當日舉行的校際辯論比賽屬於全港性,對參加者來說是獨一無二,示威者可以選擇在任何時間或其他地方示威,即使在該比賽中示威,仍可採取不侵擾的方式表達意見,諸如展示橫額標語等。

觀眾反應明顯不歡迎被告行為

杜官續指,案發時伊館有超過2,000人,包括星島職員、學生、主禮嘉賓等,他們正行使受憲法保障的聚會權利,出席者主要是想聆聽場刊所載的嘉賓及評審發言。然而,兩名被告及其他示威者卻有預謀地帶備示威用具到場,並發出巨大聲響,當現場職員要求他們停止呼喊,現場觀眾的反應亦明顯不歡迎被告行為,被告等人仍無理會,導致大會要取消嘉賓致辭環節。

對於梁國雄早前要求撤換主審法官,杜浩成指案件爭拗點在於兩人面對的控罪是否合憲。

辯方稱,基本法賦予任何人有示威言論自由,示威者有權進入文娛中心,便應該受憲法保障。杜官反駁指,舉辦活動的人和觀眾亦應該受保障。

辯指職員干擾示威者 官斥謬誤

至於長毛反指是星島職員干擾示威者的合法示威權利,杜浩成直斥此說純屬謬誤,兩被告明顯是一致性的騷擾行為,甚至故意在貴賓區進行干擾。

代表長毛的大狀郭憬憲求情指,長毛當日沒有意圖令活動無法進行,案件亦不涉及暴力。

杜官即時反駁此說法很危險,難道要市民保護自己免受干擾?這是不合邏輯,而辯方指示威沒有暴力也是不切實際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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