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稿明確民政部門可代任監護人。 網上圖片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昨日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並將提請明年3月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審議。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三審稿中對監護權問題上做出改動,明確監護人缺位時擬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增加監護人資格恢復的限制條件等,並對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做出更細緻的補充。
民政部門可代任監護人
三審稿中明確,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承擔監護責任的補充主體。草案同時增加監護人資格恢復的限制條件,明確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人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