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前僱主睇相認出 辯方稱「戴帽戴眼鏡」另有其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去年農曆新年旺角發生暴亂,疑放火燒的士被捕技術員昨日在區域法院就「參與暴動」及「縱火」兩罪受審。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把火種放置在的士旁邊,被告的前僱主亦從相片中認出他,惟辯方聲稱相中的「戴帽戴眼鏡」男子並非被告本人。
控辯雙方昨日先爭議31歲被告楊家倫的身份問題。由於被告並非在暴亂現場被拘捕,被告向警方提供的「承認事實」或存在矛盾,縱火罪須重新修訂。
兩項控罪指,楊家倫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屬於德利汽車(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的士。被告於案件開審後,繼續選擇不認罪。
控方證人機動部隊警長施卓然供稱,案發當日清晨5時55分他開始沿着彌敦道進行掃蕩,至西洋菜南街時見到大約50人至60人在叫囂,推進至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時,見到有人在路邊一輛的士旁焚燒雜物,部分人更掟磚頭和雜物,其間警方向示威者作出警告,兼噴射催淚水劑,混亂中他被前方人群用磚擊中左上臂。
市民攝到被告的士旁縱火
控方開審陳辭指,2016年2月9日凌晨約5時許,被告在旺角豉油街現場參與暴動,包括向有火種的的士拋物品、把燃燒中的火種放置在的士旁邊,並用火損毀該的士,過程被NOW新聞台攝影隊和一名外籍人士拍到。上述行為導致的士左邊後座車門損毀,維修費用6,400元。
控方稱,從市民Mein Smith拍攝到案發時的照片所見,被告確身在暴亂現場參與把火種放在的士旁邊,而被告的前僱主亦從該些照片中成功認出被告。
2016年2月26日,即案發後第十七天,警員當晚到被告居所守候,在屋苑大堂外面發現被告,隨即把他截停,以涉嫌參與暴動予以拘捕及進行警誡。警員稍後在被告家中檢獲一張同年2月10日發出的八達通卡,以及4本相簿。
倘被告自辯 戴浴帽讓官比較
控方指稱,涉案疑人是有戴眼鏡和浴帽,但在住所外拉人時,被告並無戴眼鏡,被帶到法庭後卻一度戴回眼鏡。
呈堂照片所見,疑人是戴黑色浴帽,控方則指,倘被告稍後選擇上證人台自辯,會要求他戴上浴帽,讓法官作出比較。
辯方稱,稍後將提出證據,證明相中戴帽戴眼鏡男子並非被告。
旺角暴亂共造成90名警員及35名市民受傷。
警方至今已拘捕至少89人,包括78名男子及11名女子,最年輕只有14歲,最年長70歲,分別涉及參與暴動、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企圖縱火、刑事毀壞等罪名,其中最少51人已被落案起訴相關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