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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原副市長艾寶俊 斂財逾5000萬囚17年

2017-04-29
■艾寶俊在庭審中。  網上圖片■艾寶俊在庭審中。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及中紀委網站,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艾寶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百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百八十萬元;對艾寶俊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依法返還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寶鋼集團公司。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共計4,320.773718萬元(約合港幣4,873萬元)。2001年至2009年則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751.25787萬元(約合港幣847萬元)。

南寧原書記余遠輝判監11年

同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案在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余遠輝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約合港幣11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余遠輝先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逾881萬元(約合港幣9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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