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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公佈 列明特休假方式

2017-06-17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勞動部門昨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修16條條文,其中特休假排假方式,新增讓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此次修正也是32年以來最大修正。

據了解,公告內容跟3月預告內容差不多,除了刪除童工條文、明定工資明細內容等之外,也明定特休假的給假方式有4種,包含預告中的「依受僱日起1年內」、「曆年制」跟「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3種方式,還新增「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

勞動部門官員說,新增的「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年度期間」跟原本的「立法」精神一樣,只是讓像教育場所等勞工也可採學年制計算特休假。

據勞基法勞工在同一僱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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