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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明道理】釋法合憲合法 事實應看清

2017-06-23
■香港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的獨立司法權。資料圖片■香港基本法保障了香港的獨立司法權。資料圖片

回歸20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5次解釋香港基本法,每次反對派都聲稱做法會破壞「一國兩制」,影響香港的獨立司法權。梁愛詩強調,釋法合憲合法,更經香港法院確認,多次解決了香港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呼籲公眾對釋法不能只講觀感,要認清事實和道理:「如果案件涉及另一個國家的法律,我們也要聽聽那個國家的法律專家的意見,為何案件涉及基本法、由中國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法律,卻不能聽人大或者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呢?」

人大解釋不能質疑

梁愛詩在訪問中強調,香港法院已多次在判詞中確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法院提到我們的權力來自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我們是不能質疑的;如果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我們不能質疑,並且要以此為判案依歸。」

有人聲言釋法「違憲違法」,又稱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三款,只可由香港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首及行政機關不能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能主動。梁愛詩表示,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法律解釋權,而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一款也提到「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毫無疑問這是合憲的。」

她續說,雖然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第二款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解釋涉及自治範圍內的香港基本法條款,但這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了第一款提到的解釋權,而第三款列明的,也只是啟動釋法程序的其中一種方式。

特首有責執行基本法

梁愛詩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特首有責任執行香港基本法,「如果他在執行當中遇到困難,就要提交報告予國務院,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則是來自第一五八條第一款的權力。

有法律界中人則公開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使有權釋法,但「有權不應用盡」。梁愛詩反問道:「既然是合憲、合法的,一個地方政府怎可以約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其權力呢?」她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多次表明,不會輕易行使釋法權,而事實上他們在20年來只是行使過5次。

「如無權威解釋會出錯」

梁愛詩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5次釋法當中,都解決了香港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也解決了兩地制度不同產生的衝突,例如2004年就香港政改的釋法,解釋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當時就解釋了兩條條文中的「2007年以後」的意思是包括2007年當年:「根據普通法,『2007年以後』並不包括2007年當年,但是按照內地法律就是包含當年。兩地的解釋不一樣,如果沒有一個權威性解釋就會出錯。」

她相信,社會出現釋法爭議,其中一個原因是兩地法制不同。她解釋,香港過往的法律是在普通法制度下進行,「在普通法下,唯一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就是在法官在判辭中的解釋」,而內地實行大陸法制度,由作為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對於習慣普通法的法律界人士來說是新措施。

距離回歸後首次釋法至今18年,梁愛詩認為,香港社會對釋法這種憲制新秩序越來越接受,「看看那些爭議,大家已不再爭論它是否合憲了,是否符合基本法也已經越來越少人去拗,大家現時爭論的是人大常委會應否行使這種權力。至於是否可以做得好些,大家可以討論。」

她強調,公眾對釋法不能只講觀感,要認清事實和道理,也要對不同說法持開放態度,「如果案件涉及另一個國家的法律,我們也要聽聽那個國家的法律專家的意見,為何案件涉及基本法、由中國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法律,卻不能聽人大或者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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