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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列明需主動放棄外國籍

2017-07-19

澳洲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效忠或服從於另一國家,或者享有別國公民權利,將不得競選國會公職, 除非主動放棄外國國籍。《衛報》指條例目的顯然是為確保民選代表效忠澳洲,但這限制了公民的政治參與自由,令人質疑民主制度的代表性。報道認為,如果碰上綠黨沃德斯和盧德拉姆這種案例,他們稱不知道自己還擁有另一國籍,自然也不會採取行動放棄,這難免引起複雜的法律問題。

國籍爭議曾入稟高院

議員能否持雙重國籍的爭議始於1992年國會補選,當時得票第8的候選人賽克斯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得票分別第2及第3的達拉克雷塔茲和卡爾達米特西斯持雙重國籍,沒資格參選,他們分別在瑞士及希臘出生,在澳洲居住了數十年,與出生國家的關係並不密切。

高院7名法官之間的主要爭拗點是,兩人有否採取合理行動放棄出生地國籍,例如在歸化儀式上表明不再效忠外國是否足夠,抑或要採取一切方式放棄第二國籍。7名法官之中,5人認為達拉克雷塔茲和卡爾達米特西斯做得不夠,裁定他們沒資格參選。其餘兩名法官則認為,兩人在澳洲生活已久,只要他們未試圖利用另一國籍謀取利益,歸化也可視為不再效忠出生國家的一種方式。

1992年之後,申請入籍澳洲的人毋須再表明不再效忠原籍國,只須宣誓效忠澳洲即可。從2002年4月4日起,澳洲允許擁有雙重國籍,即申請入籍的外國人可保留原本國籍,本國公民也可獲另一國賦予國籍。 ■《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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