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福島法院外展示「勝訴」標語。
日本福島地方法院昨日裁定,日本政府和運營福島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對2011年福島核電站事故負有責任,責令他們對3,800名原告中的2,900人賠償4.9億日圓(約3,405萬港元)。
2013年,核事故後繼續住在福島地區的居民以及到外地避難者,組成原告團提出集體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東電對他們因核事故所受影響和精神痛苦,賠償160億日圓(約11億港元)。訴訟焦點集中在日本政府和東電是否有能力提前預測可能發生的海嘯,以及國家指定的賠償金額等是否合理。
原告一方認為,日本政府2002年開始已經就發生大規模地震作預備,因此應能預見海嘯發生;被告方則指,海嘯無法預見,事前政府亦無權要求東電採取措施。不過福島地方法院昨日認同原告的主張,裁定日本政府和東電有責任賠償災民,但駁回原告提出的恢復當地生活環境的要求。 ■共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