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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貪瀆案】官質疑內部守則不等同內部指引

2017-10-18
■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作供。■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作供。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收受利益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作供指,特首自我監管的指引,並無書面記錄,直到2012年他才得知有特首接受朋友款待的「內部守則」存在,而該些資料是由曾蔭權告知。

麥靖宇供指,曾蔭權於2011年首次應用該內部守則,2009年曾蔭權乘坐私人飛機往日本,因是與同行友人合租飛機,再平分相關費用,故與內部守則的規範情況不同,又指曾蔭權有該次旅程的付款記錄。

而麥接受辯方盤問時指,曾蔭權上任前並無規則規管特首接受朋友款待,認同曾蔭權所設立的內部規則已屬於自我監管。

惟法官陳慶偉質疑,該內部規則並不等同自我監管的內部指引,因規則會有記錄,指引則可存在於某人的腦海內,兩者是有分別,更質疑麥當時回答「獨立檢討委員會」提問時用字不妥。麥回應指,因委員會的問題是問及內部規則,「唔通我改鼳?」法官聞言反駁稱:「你有疑問,都應該發信去澄清究竟對方是問內部指引抑或內部規則,因委員會作出的查詢非常重要。」麥表示事實就是如此,但表示其實可做得更好。

控方指,一份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立法會議員,就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一事提出質詢的新聞稿中,指特首應按「內部規則」(internal rules)計算及支付費用,法官留意到此處不是寫「內部指引」(internal guidance)。麥靖宇稱英文版本中的「rules」應是手寫之誤,有關內部規則應只有一條。■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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