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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去年首提留置措施

2017-10-27

去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權責。決定稱,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這是留置首次出現在監察體制中。此前,在《行政監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都未有此表述,只在《警察法》中有過相關規定。

專家認為,十九大報告所提的「留置」與《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內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質上還是一種調查措施。專家指出,留置形式上與「兩規」相似,但留置的審批權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確定的,留置的條件也更加明晰。今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將明確規定。今年3月17日,全國首例監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實施,涉案人員余某並非黨員,涉嫌貪污。■香港文匯報記者馬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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