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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口岸區」 執法不越規

2017-11-19
■李家超表示,「內地口岸區」運作模式與內地任何一個口岸非常類似。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李家超表示,「內地口岸區」運作模式與內地任何一個口岸非常類似。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一地兩檢」的口岸執法權問題成為不少人關注的焦點。根據昨日簽署的合作安排,西九總站內的「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口岸管理制度。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表示,「內地口岸區」的治安、刑事法律,均行使內地法律,但內地執法單位不會做出多於「內地口岸區」可以做的事。

根據特區政府昨日與廣東省政府簽署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西九龍站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香港口岸區」由香港特區依據特區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過境限制區管理。「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口岸管理制度。

「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李家超:須人大常委會批准落實

李家超在昨日的記者會上表示,落實「一地兩檢」涉及幾項相關的事宜,一是法律的分工:除了部分特定事宜是行使香港的法律外,「內地口岸區」會行使內地法律;二是在「內地口岸區」容許內地執法部門行使內地法律所賦予的權力,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才可以落實「內地口岸區」的運作事宜;三是關於「內地口岸區」實際運作架構,派駐單位就是在實際運作「內地口岸區」時執行的通關架構。

被問到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是否有其他刑事執法權,例如可否拘捕嫌疑犯時,李家超引述特區政府公佈的合作安排撮要說,除了第五個和第六個事項,即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資產及設施的權益,以及特定人員或工作人員、相關設施、服務供應商、相關保險等事宜外,「內地口岸區」均行使內地法律,包括治安、刑事法律。

他補充,高鐵西九總站設立的「內地口岸區」,其運作模式與內地任何一個口岸非常類似,內地執法單位不會做多於「內地口岸區」可以做的事項,因此原則上只是在西九總站實行內地口岸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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