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符合以下5種情況之一,人民法院應當重審審批。
1.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次最高法表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
■香港文匯報記者 海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