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望賢 深圳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走完了第二步程序的重要環節。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有權做出涉及港澳事務的決定。此次批准通過《合作安排》,並明確《合作安排》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也明確了《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實程序,為順利地解決「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提供了最高的保障。
鄒平學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在西九龍實施「一地兩檢」沒有不可克服的法律障礙,中央已經把包括香港方面的出入境管制權在內的各種自治權授予香港特區,特區完全可以依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在遵守基本法的程序的前提下處分這個權利,包括讓渡一塊特定的空間劃給內地出入境機構執法,以方便高鐵乘客進出境的通關。
他指出,在西九龍進行「一地兩檢」也不會改變香港與內地原有的出入境制度,只是把香港和內地兩地的查驗執法機構匯集到香港某一特定區域,並沒有把兩個機構合成一個機構,也不存在一方代替另一方執法。它所改變的只是本應設在內地的出入境查驗關口前移香港,在特定區域設「內地口岸區」,該區域內由內地執法機構執法,適用內地法律,香港方面原有的出入境管制制度沒有受到任何損害。
七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鄒平學認為,西九龍實行「一地兩檢」是對「一國兩制」的發展,有利於形成一國的認同,加強兩地的互利合作,不會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和香港的法治。特區政府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是基於兩地平等互利協商做出的安排,不是內地強加給香港的方案,更進一步說,這個方案是香港向中央主動提出的,恰是香港高度自治的體現。而高度自治權不是防火牆和隔離帶,不能變成了拒絕與內地交流和融合的屏障。
他還指出,現有基本法其實也可以為「一地兩檢」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比如基本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基本法第二條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第七條授權香港對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管理、開發、使用和出租,因此特區有權將其特區區域出租予內地。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行政事務。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他強調,「一地兩檢」即是政府為促進香港發展做出的新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