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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DQ蟲炎有法律依據

2018-01-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坊間熱傳已報名參選立法會九龍西補選的姚松炎及港島區的「香港眾志」周庭將會被裁定不符資格(DQ)。

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都表示,相信處理提名資格的選舉主任會作出全面考慮有關人等的過往表現,包括是否支持「港獨」或有無觸犯過會導致喪失議員資格的法律,若最終確被DQ,當中有其法律依據。

陳曼琪:「玩誓涉獨」已違法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陳曼琪表示,談到DQ問題,首先須講清楚參選權非絕對權利,維護國家領土完整、擁護香港基本法和國家憲法是前提,而香港是法治社會,一切亦須依法而行。

她舉例,若參選者支持「港獨」,或有其他問題,繼而被裁定不符參選資格,是合法、合情、合理的,而阻撓選舉主任作出此決定者,是披茠k律的外衣去危害國家。

陳曼琪強調,《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已列出了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選舉主任亦會根據法例全盤考慮各項因素,包括參選人是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言行有無牽涉「港獨」主張,「選舉主任是有權考慮所有資料,去看一個報名者是否符合資格,而該人若以往曾出現宣誓不符要求的問題,亦可以是選舉主任的考慮因素之一。」

丁煌:拒宣誓即喪失相應公職

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丁煌認為,姚松炎並無資格參加補選。他分析,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任期為4年,在姚松炎被法庭裁定喪失資格的判決書中,第二段指出姚松炎參加了2016年立法會選舉;第三段把姚松炎必須離任的「the Office」定義為立法會議員資格;第二百六十二(1e)段裁定姚松炎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這些判決內容皆支持姚松炎已喪失了2016-2020屆立法會的任期。」

他續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姚松炎同樣不具備法定資格去參加補選,認為釋法全文中所說的「公職」是今屆立法會議員,而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黃國恩:最少今屆不能參選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初步看有關人等確有被DQ的機會,而當中有其法律理據。他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其中一項就指出因任何法律施行,而喪失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就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而人大釋法已解釋清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意思,姚松炎亦是觸犯了《宣誓及聲明條例》,故已經不符資格去參加補選。

至於有人指出曾有人犯了刑事罪而喪失議員資格,其後亦可再參加選舉成為議員,黃國恩指,有關情況有期限規定。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該期限為舉行選舉的前5年。至於姚松炎的情況,他表示︰「我覺得最低限度他今屆不能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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