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1948年推出《優生保障法》,作為國家人口政策的一環,列明若婦女、其伴侶和家族有嚴重的基因缺陷,並因此威脅孕婦的生命,政府在取得當事人和地區優生保護機構同意後,為當事人進行絕育手術。然而此法例淪為當局強制絕育和墮胎的工具,尤其是歧視麻瘋病患者,以及有身體和精神障礙的人。學者指出,日政府推行《優生保障法》出於戰後嬰兒潮導致人口膨脹,並認為新一代人口質素「劣化」。
德瑞為優生法賠償
雖然法例主要針對智力和精神障礙者,但有肢體傷殘的人士亦遭強制絕育。很多強制絕育手術是在精神病院或復康機構裡面進行,院友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接受手術。《朝日新聞》指出,被迫接受手術的人中,最年輕的當時僅9歲;部分麻瘋病患者曾因優生法被迫墮胎。日本法院於2005年作出一項判決,要求政府向被迫動手術的麻瘋病患者賠償損失。
德國、瑞典和日本政府均曾訂立優生法,前兩者已向受害人致歉和賠償,日本雖然於1996年撤銷《優生保障法》,但重申法律在當時有效,因此不必道歉或賠償。■法新社/日本《朝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