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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德豪籲除牌期限延至3年

2018-02-01
■江智蛟(左)稱,支持簡化除牌程序建議。旁為楊文安。 馬翠媚  攝■江智蛟(左)稱,支持簡化除牌程序建議。旁為楊文安。 馬翠媚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翠媚)港交所(0388)去年就修訂《上市規則》作諮詢,擬為長期停牌的「殭屍股」劃死線,建議上市公司持續停牌滿一段時間即被除牌,主板寬限期最多2年。立信德豪非審計部董事總經理江智蛟昨表示,支持簡化除牌程序建議,但認為最多2年的限期未必足夠讓停牌公司解決問題,建議將期限延長至3年較為合理,以增加停牌公司的重組機會。

可增加停牌公司重組機會

聯交所在去年9月刊發有關《除牌〈上市規則〉其他修訂》的諮詢文件,建議修訂除牌準則,令聯交所可以在主板上市公司持續停牌滿12個月、18個月或24個月後將其除牌,創業板公司則持續停牌滿6個月或12個月後將其除牌,並建議刪除列明除牌程序的應用指引「PN17」。

立信德豪昨發表研究結果,發現在2012至2016年期間,有21間上市公司被停牌超過2年,主要由於陷入嚴重財困、沒有足夠業務運作及未能公佈財務狀況等,當中有11間公司停牌時間更超過4年,而在21間停牌公司中有13間的市值在復牌後上升。

立信德豪董事及專項諮詢總監楊文安指,現時「PN17」規定發行人需遵循3個階段的除牌程序,各階段涉及6個月期限,因此臨時清盤人可向聯交所申請覆核將公司置於除牌程序下一階段的決定,藉此延長時限,然而在新修訂下建議刪除「PN17」,臨時清盤人或難以尋找更多時間協助公司復牌。

江智蛟補充,研究期內有6間違反「PN17」的上市公司,由委任臨時清盤人至正式復牌平均大約需時56個月。他同意停牌的上市公司需在指定時間處理復牌事宜,不能無了期地拖延,然而由於本港缺乏企業拯救機制,加上港交所收緊借殼上市,令公司重組過程中尋找合適投資者難度加大,建議延長除牌限期,以增加停牌公司的重組機會。

應加快落實企業拯救機制

楊文安則建議港府盡快落實企業拯救機制,並參考新加坡做法訂立救援融資和債務重組等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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