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中國專題 > 正文

監察法草案主要內容

2018-03-14

草案分為9章,包括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9條。

1. 監察工作的原則: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2. 監察委的產生: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3. 監察委的職責:

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4. 監察程序:

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採取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5.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

根據監察法草案整理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