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跨部門成功偵破新界北區和元朗4個回收場涉嫌非法處置有害電子廢物。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尹妮)環境保護署聯同消防處、地政總署和規劃署,在3月22日及23日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晴天行動」,突擊巡查新界北區和元朗新田多個露天廢物回收場。成功偵破新界北區和元朗4個回收場涉嫌非法處置有害電子廢物,現正調查涉案的相關者和蒐集證據,準備提出檢控。環保署叮囑,回收場營運商須切實遵守相關化學廢物管制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次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檢20噸有害電子廢物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在聯合執法行動中發現,4個分別位於北區坪輋、文錦渡及元朗新田的露天廢物回收場,涉嫌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屬於受管制的化學廢物。檢獲的有害電子廢物主要為廢印刷電路板、廢鉛酸電池及廢充電電池,約有20噸,估計出口市值約為200萬元。
此外,規劃署亦正在調查該等回收場有否違反土地規劃方面的管制。行動中,消防處提醒場地負責人及其員工有關防火安全的要求。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一直嚴厲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會聯同相關部門持續進行執法行動,對違規者作出檢控。發言人續指,經拆解或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
發言人補充,化學廢物本質具危險性,如不妥善規管,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故政府必須按法例嚴格規管有害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理。
發言人叮囑回收場營運商切實遵守相關化學廢物管制法例,若其運作產生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送廢物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及/或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學廢物設施作循環再造或處置。 任何人違反上述法例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次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