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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娜:香港特區責任不只限二十三條立法 須多方面與內地共同履責

2018-04-16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左起:謝鋒、鄭淑娜、林鄭月娥、董建華、王志民、曾鈺成、田永江。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左起:謝鋒、鄭淑娜、林鄭月娥、董建華、王志民、曾鈺成、田永江。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談起國家安全,一般香港市民都只會想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一事。在昨日舉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討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作專題發言,向大家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要點和內涵。她指出,國家安全法規定港人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主權,而有關責任不僅限於二十三條立法,在網絡安全、反恐怖主義及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香港特區也負有與內地加強合作,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文匯報記者 林浩賢

鄭淑娜指出,國家安全法有兩處規定了港澳特區及居民的憲制責任及義務,分別是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及在第四十條第三款「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她解釋,港澳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故特區的安全也是組成國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兩個特區政府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特區內的中國公民也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重申須立法二十三條

鄭淑娜也詳細談及國家安全的定義、宗旨、任務及總體安全觀。她坦言,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維護國家安全的綜合性、全域性及基礎性法律,第一條法例已列明以「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目的,強調法例是以人民安全為宗旨。

至於特區政府應如何維護國家安全,鄭淑娜認為,由於港澳特區與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鄭淑娜重申,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不限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特區政府還負有在多方面與內地加強合作的責任,才能更充分地維護國家安全,包括網絡安全、反恐怖主義及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其中,今次研討會正是特區政府在教育範疇中貫徹國家安全法的體現,對於增強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提升香港全社會的國家意識及愛國精神有重要意義。

維護國家安全任務列表

政治安全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人民安全

■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

■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國土安全

■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軍事安全

■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適應的武裝力量

■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

■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

經濟安全

■確保基本經濟制度、金融、糧食、資源和能源處於安全狀態

文化安全

■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抵制不良文化影響

社會安全

■堅持並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

科技安全

■確保國家利益免受國外科技優勢威脅

■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

■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

網絡資訊安全

■建設網絡與資訊保障體系

■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犯罪行為

生態安全

■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

核安全

■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

■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

新型領域安全

■維護國家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及極地的活動、資產及其他利益安全

資料來源:鄭淑娜專題發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章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林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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