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規管買賣動物的牌照,主要監管狗隻售賣。新修訂《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規例》)於2017年3月20日生效,透過「3牌1證」,即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及單次許可證,規管狗隻販賣。而狗隻以外的動物,如由賣方作為寵物飼養的,出售該等動物則不受《規例》所限制。
根據《規例》,若持牌售賣商、狗隻繁育者(甲類)、狗隻繁育者(乙類)的牌照是在生效日當日或之後簽發,持牌售賣商刊登廣告時須列明牌照號碼,包括於互聯網或任何形式的宣傳品。而現時未有規定狗隻以外動物的廣告須列明牌照號碼。
規例亦禁止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以及不得出售未斷奶等動物。而違規者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
漁護署發言人指,自新規例實施至今年4月30日,署方共接獲549宗有關非法售賣動物及禽鳥的投訴,而同期署方就非法售賣動物活動採取39次執法行動,並檢控其中13宗沒有申請單次許可證及2宗無牌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的個案。現時另外22宗正在調查中,如有足夠證據,署方會提出檢控。餘下2宗個案則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成功起訴。發言人稱,如署方接獲疑有人刊登違反《規例》的廣告,署方會跟進調查。
持牌售狗商守規(只列部分)
■任何繁育者須領取牌照或許可證才可出售狗隻;
■禁止出售狗隻予未滿16歲人士;
■如為個別狗隻刊登廣告,須列明狗隻的晶片號碼等資料;
■凡於本地繁育的狗隻,均需提供由漁護署簽發的《狗隻繁育者聲明書》的黃色副本;
■由註冊獸醫簽發以證明該幼犬已接種兩次預防犬瘟熱、犬病毒性腸炎、犬傳染性肝炎及犬隻副流行性感冒(DHPPi)疫苗注射的針卡。
資料來源:愛護動物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