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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污防治法三審 污染土壤或入刑

2018-08-30
■土壤一旦產生污染,將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人體健康和整個生態系統都構成嚴重威脅。圖為內蒙古一個被廢水污染的沙洲。 資料圖片■土壤一旦產生污染,將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人體健康和整個生態系統都構成嚴重威脅。圖為內蒙古一個被廢水污染的沙洲。 資料圖片

人大常委會委員指罰金震懾力小 建議增加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及澎湃新聞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前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審稿。「在加大經濟處罰的同時,還可以考慮增加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前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與二審稿相比,委員們頗為關注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認為「經濟處罰力度太低,無法起到震懾作用」。

草案第八十七條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尾礦、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健康危害大 處理難度高

「第一檔罰款力度過低。」鮮鐵可委員直言,罰款的力度要與危害程度直接掛u,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等超標的污染物,對農作物和公共健康的積累性危害甚至比超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的危害更大,處理的難度和成本也更大,但第一檔罰款上限只有50萬元。

韓曉武委員也持相同意見。他說,目前草案中提到的罰款最高是200萬元,「這個罰款數額對於故意的、惡劣的違法污染行為來說,顯然威懾作用不夠。」韓曉武認為,必須通過立法對故意污染土地行為予以嚴厲處罰,以起到震懾作用。現在草案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建議一方面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還可以考慮增加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土壤一旦產生污染,將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人體健康和整個生態系統都構成嚴重威脅。「由於被污染土壤修復困難,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因此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充分考慮加重賠償,以應付長時間修復帶來的成本增加問題。」杜玉波委員進一步指出,從修復成本的角度考慮,建議加大土壤污染的處罰力度。

明確防治責任 杜絕推諉現象

除了嚴懲之外,防治責任主體的界定亦被關注。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發現有大量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小化工、小冶煉、小電鍍等污染地塊,幾經變遷已經無法確認土壤污染責任人。對於這一情況,程立峰委員認為,「這些地塊也應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在法律上應規定具體的責任主體,不能模棱兩可、放任自流。」

哈尼巴提.沙布開委員結合自己在基層的工作經驗提到,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很明確,各級責任人和使用權人的責任也講得很清楚,但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有時是村一級行政管理部門,有必要對村一級的所有權土地的保護責任加上依據。

「明確集體土地的管理責任,有助於在今後實施過程中逐步加強土地保護和風險管控、修復責任。」哈尼巴提.沙布開說。

與此同時,針對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部門職能交叉或者牽頭部門不夠準確的情況,「這可能會給『九龍治土』、相互推諉留下空間。」杜黎明委員說。

需檢驗修復技術適應性

杜黎明認為,在實際管理中,農田灌溉屬於水利部門的職責,水利部門應當作為責任主體,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是輔助部門。

白春禮委員提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實踐經驗不足,為積極穩妥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需要遵循科學規律,防範貿然推進尚不成熟的技術,防止帶來後續問題。如一些地方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引進一些外來物種,卻帶來了其他生態問題。他建議要在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明確技術的適應性檢驗,保障風險防控和修復活動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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