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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信息公開範圍 讓公眾參與監督

2018-08-30
■ 委員們亦非常關注防治責任主體的界定。圖為一些家庭垃圾和建築垃圾被棄置在北京的住宅區旁。 資料圖片■ 委員們亦非常關注防治責任主體的界定。圖為一些家庭垃圾和建築垃圾被棄置在北京的住宅區旁。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澎湃新聞報道,「社會公開」是草案三審過程中被反覆提及的熱點詞彙,委員們普遍建議拓寬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涉及到的各個方面的信息公開範圍。

王毅委員認為目前草案中所提到的「社會公開」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不夠具體,二是力度不夠。

上述草案提到:「對所用土地的土壤環境進行年度監測,將結果報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王毅認為,這一條款只是提出向社會公開,但是公開什麼並不明確,只公開名錄的話還遠遠不夠,建議加上排放信息。

拓寬社會公開範圍的一大優點在於能夠增強對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的監督。針對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後形成的效果評估報告,杜黎明委員提出,「光是報給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還不夠,建議增加向社會公開的規定。」

鄧秀新委員還建言,應該讓公眾了解更多土壤污染治理情況。「目前法律只談到政府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過程中,監測數據怎麼上傳到平台,或者向社會公示,顯然不夠,土壤污染監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都應該依法公示,讓大家共同參與進來,以提升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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