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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粵港澳人士稅務處理擬簡化

2018-10-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早在9月初,廣東省政府在回覆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有關三地稅務問題時,已透露國家稅務部門將研究相關具體辦法。回覆稱,歐陸國家稅收協定中的「邊境通勤人士」條款,對於優化在大灣區內工作生活且頻繁往來於三個稅收管轄區之間的粵港澳個人稅務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接下來,國家稅務部門擬在工作中對「邊境通勤人士」條款進行深入研究,適時與香港、澳門稅務主管當局探討如何借鑒相關條款規定,簡化對頻繁往返粵港澳三地個人的稅務處理。

據了解,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包括林建岳在內的多位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實施「邊境稅務通勤條例」,「邊境通勤人士」只繳納居住地區稅款,在當地工作的港人亦只需交香港稅項,此舉有助吸引他們跨境創業。

對此,廣東省政府近日發佈回覆消息稱,內地與香港、澳門稅制的差異較大,內地實施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即對內地稅收居民來源於全球的所得徵稅,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稅收居民來源於內地的所得徵稅。香港、澳門僅實施地域管轄權,即僅對納稅人來源於香港、澳門本地的所得徵稅,理論上,無論納稅人是否已就該所得在內地繳稅,均毋須回香港、澳門補稅。如果實行與歐陸國家稅收協定類似的「邊境通勤人士」條款,規定「邊境通勤人士」只需向其居住地繳稅,毋須向所得來源地繳稅,對於長期在內地工作的港澳居民,會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

雙重不徵稅是國際社會在跨境稅收管理過程中希望盡力避免的現象,也是內地和香港、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均無法接受的結果。對於港人採用歐洲有關「邊境通勤人士」的稅務豁免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於2017年7月5日的立法會新聞公報已明確表示持不支持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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