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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納「沙盒」 香港放生比特幣

2018-11-02

證監擬對虛擬資產管理及分銷納監管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剛過去的周三,是比特幣(Bitcoin)面世10周年,香港證監會對虛擬貨幣在港交易的態度亦有改變,宣佈正式將虛擬貨幣產品納入規管範圍,有別之前的堅決取締態度。證監會昨發表新的虛擬貨幣監管方針,將只為專業投資者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納入監管「沙盒」,又計劃將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納入監管範圍,若加密貨幣投資佔私募基金資產規模多於10%,亦需受該會規管。現階段尚未邀請任何平台及私募基金參與,若「沙盒」成功運作,下一步將考慮推發牌制度。

證監會昨在通函內提供詳盡指引,提醒那些分銷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的公司須獲證監會註冊或規管,以及在分銷這些基金時須符合證監會的監管規定,包括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見表)

冀市場負責任態度用新科技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新措施容許證監會以某種形式對虛擬資產基金的管理或分銷作出規管,使到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在基金管理、基金分銷或同時兩個層面得到保障。該會希望鼓勵市場以負責任的態度應用新科技,同時為投資者帶來更多選擇和更佳的效果。

他並補充,該會也闡述了一個概念性框架,目的是為那些願意接受證監會監察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探索一個合規途徑。

佔基金資產價值逾1成受規管

證監會的聲明指出,在現有監管制度下,證監會已發出多份通函,旨在澄清對虛擬資產的監管立場。除了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外,若虛擬資產屬於「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定義範圍,該等產品和相關活動便可能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

根據證監會聲明內公佈的框架,將所管理投資組合至少10%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公司需要獲得牌照。只為專業投資者服務的交易平台可以選擇進入所謂的監管「沙盒」,即可在遵守反洗黑錢等規定的前提下展開自由試驗。證監會會在其監管「沙盒」內,探索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適宜受到規管,並會觀察有意從事有關業務的平台營運者在「沙盒」環境中的運作情況,以及它們能否符合建議的監管規定。

「沙盒」倘成功運作 考慮發牌

如證監會在此階段結束時認為適宜對平台營運者作出規管,便會考慮發出牌照及對它們進行密切監察。另一個情況是,證監會可能認為由於無法充分處理所涉及的風險,以及不能確保投資者會得到保障,就不會發出牌照。

有關的虛擬資產最為人所熟悉的,當屬以比特幣為首的各種虛擬貨幣。證監會表示,雖然這些虛擬代幣的合計市值,與高峰期相比已經大跌,但仍有很大的交投量。縱使虛擬資產並未為金融穩定帶來重大的風險,但全球監管機構的廣泛共識是,虛擬資產在投資者保障上,造成了重大風險。

不納入監管 投資者難獲保障

同時,在香港現有的監管制度下,如果虛擬資產不屬於「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法律定義範圍,將不受證監會監察,投資者亦得不到《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保障。

此外,由於資產只是放在「線上錢包」內,容易被黑客入侵,受害者難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討損失,加上有關的市場運作亦沒一套受認可及具透明度的規則,如運作中斷、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時有發生,都可能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證監會又指出,虛擬貨幣平台的營運者,可能又同時擔當客戶的代理人及主事人,或存在利益衝突,若不在監管範圍內實難以監察。

故證監會將對現正管理或計劃管理投資於虛擬貨幣的投資公司,施加發牌條件,不論這些虛擬資產是否符合「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定義。至於分銷虛擬貨幣基金的公司,亦要向證監會註冊。

虛擬貨幣交易監管及發牌原則撮要

1、虛擬資產交易涉及重大風險,平台營運者應僅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2、對首次代幣發行(ICO)的代幣至少12個月後或在ICO項目已開始產生利潤時(以較早者為準)才可上線交易

3、平台營運者不應向投資者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及不得有槓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產品

4、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規定平台營運者維持相等於12個月的營運開支的儲備

5、平台營運者應就保管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如盜竊或黑客入侵)投購保險

6、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不適用於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

7、須分隔和保管客戶的款項及虛擬資產

8、要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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