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幣和外匯:支持自貿區依託適合自身特點的賬戶體系開展人民幣跨境業務;允許自貿區內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產品等業務;支持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或申請合作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
2、保險:簡化保險分支機構行政審批,建立完善自貿區企業保險需求信息共享平台。
3、銀行:支持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等融資需求;允許銀行將自貿試驗區交易所出具的紙質交易憑證(須經交易雙方確認)替代雙方貿易合同,作為貿易真實性審核依據。
4、證券:支持自貿區內符合條件的個人按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支持在有條件的自貿區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
5、大宗商品交易:推動與大宗商品出口國、「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自貿試驗區保稅燃料油供應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香港文匯報記者 海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