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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遊蕩擾人 可囚兩年

2018-12-09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一百六十(3)條,如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和利益,則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兩年。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包括出入口、大堂、行人道、走廊、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扶手電梯、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澡堂或廚房等大廈住戶的共用空間,還包括圍地、車庫、停車場、車棚或小巷。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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