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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一步公佈《檢控守則》有指引

2018-12-28

■律政司力求行事公開、向公眾問責、高度透明,以符合社會公義利益。然而,不能為求人前彰顯公義,而導致公義無法施行

■在某些情況下,給予理由可能有違公眾利益或並不適當,這些情況包括:......給予理由可能會對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在決定不提出檢控時,案件備受公眾討論,可能構成公審,導致沒有刑事司法程序保障)

資料來源︰《檢控守則》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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