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第六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檢控守則》
■1.1︰檢控人員行事須以廣大公眾的利益為依歸,但作為「秉行公義者」則獨立自主。在作出決定和行使酌情權時,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
■1.2 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
(a) 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
(b) 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
(c) 作出的決定對處理案件的人在個人或專業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
(d) 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e) 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
(f) 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關人士的種族、宗教、性別、人種或國籍、膚色、語言、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或政治連繫、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合法活動、信念、財產、健康狀況、殘疾,或任何其他個人特性(即使或需基於其他原因而顧及這些考慮因素)。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