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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限電子煙 巴士站地鐵口禁煙

2019-02-14
■執法人員出示禁止吸煙標籤。香港文匯報記者郭若溪  攝■執法人員出示禁止吸煙標籤。香港文匯報記者郭若溪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若溪 深圳報道)近日,《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徵求意見。據了解,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亮點頗多,不僅擬將電子煙納入控煙範圍,巴士站台、地鐵口等人流密集處也將禁止吸煙。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個人控煙和場所控煙不力處罰,均改為一旦發現即罰款,經營場所控煙執法難將有所緩解。

深圳目前控煙條例所稱吸煙,是指持有點燃的煙草製品。此次修訂控煙條例擴大「吸煙」概念,指使用電子煙或者持有點燃的其他煙草製品。條例所稱煙草製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以及電子煙。條例所稱電子煙是指汽化並向使用者的肺部輸送由尼古丁(或者無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學物質組成的混合物的一種裝置。

個人違例最少罰50元

目前深圳禁煙場所主要在室內,巴士站台等一些場所雖屬室外,但是聚集人群較多,等候時間長,公眾對此類場所吸煙行為投訴較多。

為保護公眾健康,修訂徵求意見稿擴大了禁煙場所,將巴士、長途客車、的士、客運火車、地鐵、輕軌、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列入禁煙場所。同時規定,地鐵出入口外側5米範圍內禁止吸煙。

根據現行控煙條例,在禁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的,將處以罰款50至500元(人民幣,下同)。一些煙民卻以「未經勸阻」為由逃避處罰,待執法人員離開後仍舊燃起香煙。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刪除了「經營者、管理者勸阻」作為違法處罰的必要條件,只要在禁煙場所吸煙,有關部門控煙執法人員按照職責範圍責令改正,可處50元罰款並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500元罰款。

同時,此次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相關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五千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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