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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上租」無違地契 業主可追賠償

2019-02-27

就有中環補習社以月租形式分租房間,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根據相關地契條款,有關中環大廈除不可作地契已訂明的厭惡性行業外,並沒有用途限制。因此,將事涉物業用作出租住宿用途,並無牴觸相關地契條款。

不過,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提醒,身為租客的補習社將單位分租給其他人士居住,此舉可能會影響保險索償,更可能會被業主追討費用。羅解釋,保險單清楚訂明,不同用途及保障範圍會收取不同保費,故此受保人須如實向保險公司申報各項變化,否則遇上意外,可能不獲保險公司賠償。

以火險為例,若業主購買火險時向保險公司申報單位作補習社用途,但事實是在晚上再分租給租客居住,故一旦發生火災,保險公司有機會以未有如實申報單位用途而拒絕賠償。他稱,作為補習社的租客,更可能會被單位業主追討賠償。他提醒業主應在租約清楚列明單位不可作第三方用途,藉此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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