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符合國際移交程序 冀盡快處理殺女友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鍾立)就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表示,至今收到的4,500個意見,有3,000個支持修例,其中大部分均認同修例是符合公義的做法,而台灣殺人案必須處理。他重申,條例修訂符合國際移交程序,不應讓政治凌駕公義,「有些人千方百計希望令它(修例)不成事,阻止移交台灣殺人案犯人,令人覺得傷感、失望。」他表示,律政司與保安局會謹慎、小心地處理今次修例,確保現有機制得以保存,稍後並會在立法會上交代公眾意見,又希望在台灣殺人案疑犯被釋放前可處理好台灣方面的要求。
李家超昨日出席離島區議會後主動向記者表示,保安局目前接收到的大部分意見,都支持修訂《逃犯條例》,反對的則佔1,400個。支持修例的理由,大致是認為修例是符合公義的做法;不希望香港變成一些逃犯可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現象;要確保香港市民不要受到該些逃犯可能帶來的安全及治安威脅;更多支持意見則認為台灣殺人案必須處理。
在反對意見方面,李家超指,有人對內地司法制度有自己的看法,但他強調,這次保安局的建議是以同一標準,去和全世界所有和香港間沒有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討論如何以個案形式處理逃犯問題,「這個標準會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同樣適用,而這個標準亦都符合我們一般逃犯移交的國際做法,包括我們參考了聯合國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一些範本。」
移交受現法例保障
針對有人擔心因政治理由而被移交,李家超強調,現時的建議是沿用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所要求的所有保障,且必須遵守雙重犯罪的原則,而罪行必須是嚴重至可判監禁最少一年的,而涉及政治、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或死刑的都不會移交,亦不會將之轉往第三方,同時不能提出移交令以外的控罪。
就有商界擔心在營商時會不自覺地犯了刑法而導致被移交。李家超強調,移交與否首先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是說他在內地的行為,無論是涉及哪一類型,在香港也必須成為一個刑事罪行。所以如果他是無心之失,又或者錯漏,即是沒有犯罪意圖,根本不會構成刑事罪行。」
不應混淆長期協議
他重申,個案移交不應混淆長期協議 ,保安局一直努力與不同管轄區爭取長期協議,但談長期協議涉及許多問題,目前已經簽訂協議的地區,協商期最快3年,最長更超過10年,「是否未達成協議便不處理罪案?」
李家超指出,台灣殺人案於去年2月發生,律政司於8月認為並無足夠證據起訴對方謀殺,已明顯地暴露了制度上的缺陷,必須處理,保安局並已於短短半年之內提交意見,希望能在疑犯被釋放前處理台灣方面的要求。
他形容,該宗殺人案活生生地證明了現存制度無法處理嚴重罪行的漏洞,因此有修例必要,「如果三幾個月後在其他管轄區又發生殺人、強姦、縱火、械劫等罪案,難道我們又要處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