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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新措施:

2019-05-02

1)按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的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4)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

5)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產不少於2億美元的要求;

6)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

7)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

8)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

9)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

10)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放寬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允許外資銀行開業時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12)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香港文匯報記者海巖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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