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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不同例 「港審台案」不可行

2019-05-0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昨日再就移交逃犯提出「另類建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昨日稱,將提出私人草案《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讓香港可以審訊港人在海外犯下的謀殺等罪行,以處理台灣殺人案云云。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批評有關建議不切實際,強調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舉證標準,由於刑事事宜屬內部事務,其他司法管轄區不會輕易妥協把刑事司法管轄權拱手相讓。

現時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規定,香港對境外發生的盜竊罪和商業詐騙等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尹兆堅稱,建議增加8項牽涉謀殺、誤殺的罪行,讓相關案件可在香港受審。

他又稱,如果港人在海外犯下有關罪行,將需要在本港受審,而任何人無論是否港人,只要在境外向港人犯下有關罪行,香港都有司法管轄權云云。

湯家驊:涉刑事「自管」不交他區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尹兆堅的建議近乎不切實際。他指出,涉及刑事行為的罪行,屬每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宜,絕對不會輕易接受其他地方操控,否則國際間就不會千辛萬苦簽訂一些移交逃犯的協議。

湯家驊並指出,該建議在實行方面也存在很多無可克服的困難,例如難以在確保毫無疑點下引進所有人證、物證,及難以在香港執行其他地方的法律。他舉例說,台灣沒有誤殺罪,而香港就有,再加上不同司法管轄區都有獨特的答辯理由,有關理據更可能令疑犯脫罪,反問這樣的情況是否可接受。

傅健慈:混淆視聽 誤導市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指出,每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舉證標準的要求,如果香港對港人和非港人都有刑事司法管轄權,在執法、搜證、舉證和疑犯的人權及權益保障上,都會出現很大的問題和爭議。在實際執行上,由於「疑點利益歸被告」,疑犯很大機會因為上述困難獲法庭判無罪釋放。他批評,這建議只是反對派混淆視聽、誤導市民的拉布手段,不切實際。

黃國恩:絕不可行 旨在拉布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制定,主要是要專門處理關於國際詐騙罪行所涉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跟殺人、放火的刑事罪行是兩回事。他並指出,有關條例對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有嚴格的限制的,例如犯罪元素及結果要有任何部分在港發生、被告企圖在港犯罪等,但台灣殺人案是完全都在台灣發生。他批評,尹兆堅要求修改該條例處理台灣殺人案,是絕不可行的,質疑其目的旨在搞拉布以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葉俊遠:不符原則 令人質疑

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律師葉俊遠質疑,受到香港的證據法規所限,在搜證方面,是由香港執法人員到當地搜證,還是當地人員負責?若由當地人員負責的話,香港法院又是否接納有關證供?權限如何?他批評,反對派一直聲稱要「公允」,但該建議是否符合有關原則,實在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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