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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暴行涉犯特權法藐視干預罪

2019-05-12

是次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大鬧議會,已觸犯了不少法例,單是擾亂《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會議,已涉嫌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七條的藐視罪。該條法例列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

就反對派議員由經民聯議員石禮謙一出電梯就上前圍堵,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的「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佈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是次反對派的暴力行為亦對多名立法會保安人員造成滋擾,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事實上,民主黨林卓廷和尹兆堅就曾因為在議會抗議時的暴力行為傷及保安,被控此項罪名。

立法會秘書處昨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就有議員的職員在會議室樓層進行示威活動,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將作出跟進。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即屬犯罪。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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