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非禮」罪(猥褻侵犯),未經對方同意或意願、同性或異性之間的身體接觸,含性意識。所接觸的部位可能但不限於是敏感部位(乳房、生殖器官、臀部),接觸手、腳或其他部位同樣有可能視為非禮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兒童是指未滿16歲的人,「兒童色情物品」即包括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並且是對兒童或被描述成兒童的人,作色情的描劃。根據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九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三條「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另就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