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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提供武器參暴動 可控串謀囚10年

2019-06-14

警方將在金鐘發生的衝突定性為暴動,並已拘捕多名涉案疑犯。有大律師指出,根據《公安條例》,干犯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刑期是10年;若有人向干犯暴動罪者提供攻擊性武器,可被控串謀或教唆他人干犯暴動罪,同樣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年。但向干犯暴動罪者提供非攻擊性物資,例如防護裝備、糧食等,只要沒有教唆犯案的意圖,則毋須負刑責。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任何人如參與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5年。

他形容,暴動罪則是非法集結罪的「加強版」,一經政府定性是暴動,干犯者最高可處監禁10年,刑期是非法集結罪的一倍。

防護裝備糧水不足入罪

至於向干犯暴動罪者提供支援,陸偉雄舉例指,如果有關人等表明會向犯暴動罪者提供攻擊性裝備,如槍、矛等武器,有關人士可被控串謀或教唆他人干犯暴動罪,最高可被判監10年。但如果純粹提供食物、防護裝備等物資,則不足以入罪。

資料顯示,過往很多示威行動引發的衝突,參與者多被控以非法集結,但2016年年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中,「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一項暴動罪罪成,被判監6年。同案的盧建民亦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成,被判囚7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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