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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寫明警察可入商場拘違法者

2019-07-1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數百人聲稱不滿新城市廣場周日讓警察入內拘捕激進分子,前日包圍新城市廣場客服櫃�^,令商戶提早關門,8名職員身體不適送院。律師陳永良昨日指,《警隊條例》寫明,警察若見到有人干犯刑事罪行,而這些人進入了例如商場等私人場所,警察可以入內拘捕疑犯,場所管理人員也必須允許警察辦案,而制止罪案發生、拘捕犯罪嫌疑人是警察最重要的任務,如果無法順利執行,香港將非常危險。

陳永良昨日在義務律師團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新城市廣場的地契上已寫明,可以讓警察進入,且根據香港法例《警隊條例》第五十條(3)規定,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律師:通例非法例 條例可覆蓋

就反對派中人引用《警察通例》第四十四章第四條稱,警務人員如未獲得合法授權或擁有人、佔用人的同意,不得進入任何處所搜查,並曲解稱警員不能進入新城市廣場拘捕暴徒。陳永良解釋,《警察通例》並非法例的一部分,而是對警務人員的紀律規管,所以與其他法例一起理解時,《警察通例》會被覆蓋(Override)。

他強調,香港的核心價值是法制,最近在示威中發生的暴力事件,令香港的法制被破壞得像回到了「蠻荒時代」,而制止罪案發生、拘捕犯罪嫌疑人是警察最重要的任務,如果不可以順利執行,香港將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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